各區縣(市)財政局、經信局:
根據《財政部 工信部關于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實施降費獎補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547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降本減負促進實體經濟穩增長的若干意見》(甬政辦發〔2018〕125號)精神,寧波市經信局和寧波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寧波市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寧波市財政局
2019年2月12日
寧波市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6〕841號)、《財政部 工信部關于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實施降費獎補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547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降本減負促進實體經濟穩增長的若干意見》(甬政辦發〔2018〕125號)精神,為支持擴大實體經濟領域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成本,充分發揮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的激勵作用,促進專注于服務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等部門聯合制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具體不包括房地產行業、金融服務服務行業和投資(資產)管理類、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類、地方國有企業資本運營平臺類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是指為單戶貸款10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提供的融資擔保。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獎補資金,是指2018-2020年由中央財政通過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切塊下達寧波市,用于支持寧波市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獎補資金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按照直接補助、績效獎勵和代償補償三種方式使用,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獎補資金由寧波市財政局和寧波市經信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寧波市財政局負責獎補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寧波市經信局負責確定獎補資金的支持方式,組織企業申報、審核、確定獎補額度,并會同寧波市財政局按照中央要求及時報送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章 獎補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獎補對象。在寧波市登記注冊,具有政府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且在年審有效期內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七條 獎補條件。申請獎補資金的融資擔保機構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融資擔保機構成立1年以上,合規經營,并做好變更事項的審批、備案;
2.擔保放大倍數不低于1倍,2018年起年有效日平均擔保責任余額比上年度增加;
3.收取的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2%,擔保費率的計算包括向被擔保企業收取的擔保費、再擔保費、評估費、手續費和咨詢費等費用合計;
4.申請獎補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必須是為寧波市區域內工商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提供的,且對單戶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余額不超過1000萬元或其凈資產的10%,申請獎補的業務量不得超過其在工信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內報送的業務量;
5.按時準確地在工信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http://coids.miit.gov.cn)進行數據報送。
第三章 獎補方式和額度
第八條 獎補方式。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2018年按照動態補助率對2017年業務給予直接補助,2019年、2020年按照增量占比率分別對2018年、2019年業務給予績效獎勵,獎補資金年度結余部分充入市級融資擔保代償基金,執行《寧波市融資擔保代償基金管理辦法》(甬經信中小〔2016〕240號)及相關補充規定。
1.2018年融資擔保機構獎補資金=動態補助率*融資擔保機構年有效日平均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責任余額
動態補助率=獎補資金年度總額÷各融資擔保機構年有效日平均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合計數;
年有效日平均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各融資擔保機構申請獎補年度日平均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有效擔保率;
2.2019年、2020年融資擔保機構獎補資金=增量占比率*獎補資金年度總額
增量占比率=融資擔保機構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度增量÷各融資擔保機構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度增量合計數
融資擔保機構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度增量=本年有效日平均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上年有效日平均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責任余額;
3.有效擔保率,是指接受政府部門委托審計的中介機構,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對融資擔保機構申報獎補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審計合格率。即:有效擔保率=(1-樣本抽查核減率);
樣本抽查核減率=抽查樣本的上年有效日平均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核減數÷抽查樣本的上年有效日平均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責任余額;
4.有效日平均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折算標準:根據融資擔保業務收費率、客戶存入保證金來確定。
單戶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在2%(含)-1.5%的融資擔保業務額在折算成有效日平均責任余額后,按100%計算;
單戶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在1.5%(含)-1%的融資擔保業務額在折算成有效日平均責任余額后,按120%計算;
單戶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在1%(含)以下的融資擔保業務額在折算成有效日平均責任余額后,按140%計算。
在上述折算基礎上,不收取客戶存入保證金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額再按150%計算。
如下表:
擔保費率(%) | 折算標準1(%) | 客戶存入 保證金情況 | 折算標準2(%) |
2(含)-1.5 | 100 | 不收取 | 150 |
1.5(含)-1 | 120 | ||
1(含)以下 | 140 |
第九條 獎補資金年度總額根據中央財政下撥資金確定。對單個融資擔保機構的年度獎補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四章 申報資料
第十條 申請獎補資金的融資擔保公司,需提供以下資料:
1.20XX年度寧波市融資擔保機構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申請表(附件1);
2.20XX年度寧波市融資擔保機構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明細表(附件2),并按擔保費率范圍和客戶存入保證金收取情況分頁填報;
3.20XX年度寧波市融資擔保機構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情況表(附件3)。
第十一條 融資擔保機構還需準備好以下資料:
1.單筆擔保業務的擔保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據、還貸憑證、擔保業務收費收據;
2.擔保業務統計臺帳;
3.客戶存入保證金臺帳、票據;
4.融資擔保機構申請獎補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5.其他所需資料。
第五章 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 申報。符合本細則第六、第七條規定的融資擔保機構,根據申報通知,自行填報《20XX年度寧波市融資擔保機構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申請表》、《20XX年度寧波市融資擔保機構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明細表》、《20XX年度寧波市融資擔保機構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情況表》,報所在區縣(市)經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一式兩份上報寧波市經信局。
第十三條 審核。寧波市經信局采取委托中介機構方式對申請獎補資金的融資擔保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四條 資金撥付。寧波市經信局依據審計結果,確定享受獎補的融資擔保機構名單及補助金額,并在寧波市經信局網站上公示七天,如無異議,由寧波市財政局會同寧波市經信局下達獎補資金文件。各融資擔保機構根據文件向所在區縣(市)財政局、經信局申請資金撥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應當提供真實、有效資料,凡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獎補資金的,一經查實,將追繳已撥付的資金,三年內不得享受中央、市級融資擔保政策補助。
第十六條 區縣(市)經信局和財政局要加強對獎補資金申報、使用的檢查和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由寧波市經信局、寧波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
主辦:寧波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技術支持:寧波中小在線信息服務有限公司